CX-S-20B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发布日期:2025-08-291 引言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是独立于供求双方并具有认证审核资格的机构,可颁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符合ISO/IEC17021标准要求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1:2015,IDT)
CNAS-RC01:2017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5:2017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105:2016 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CNAS-CC121:2013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CNAS-CC131:2014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GB/T 19011-202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9011:2018, IDT)
CX-T-21B 审核方案策划程序
CX-T-22B 证后审核及管理程序
CX-T-25B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或恢复认证、撤销认证或更新认证控制程序
3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过程的控制。
本程序也适用于分场所在总部的审核授权范围内的OHSMS认证的关键活动,分场所不得超越总部审核授权,开展OHSMS认证业务的关键活动。
4 职责
审核监检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协助。
5认证程序
5.1认证的申请
5.1.1市场部应要求申请组织的授权代表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认证机构确定:
·公司章程和简介
·拟认证企业须知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及信息调查表
·合同书
·申请组织采用的所有影响符合性的外包过程
·申请组织寻求认证的标准或其他要求
·是否接受过与拟认证的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如果接受过,由谁提供咨询。
5.1.2申请方/受审核方应填写《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及信息调查表》,同时提交以下基础资料:
l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l 企业所在地区的社区平面图,企业的平面布置图
l 主要生产现场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l 主要的生产设施和设备清单
l 安全守法证明或无重大顾客投诉的证明
只有当DSC收到以下文件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受理评审:
a) 说明申请人的简况,如组织的名称、场所的地址、过程和运作的重要方面、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申请组织与申请认证的领域相关的一般信息,包括其活动,人力与技术资源,以及适用时,其在一个较大实体中的职能和所处的关系;
b)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标准代码、名称。
·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覆盖的活动的一般信息,包括申请认证的范围,组织的名称、物理场所的地址、过程和运作的重要方面以及任何相关的法律义务;
·对拟认证体系和每个体系所适用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申请组织采用的所有影响符合性的外包过程的信息;申请组织寻求认证的标准或其他要求;
·接受与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的情况。
c) 申请方/受审核方应作出以下承诺:
·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为进行认证审核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为进行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而准备待审查文件,开放所有区域,提供记录(包括内审报告)和准备相应的人员:
·应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宣传。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不得做使公司认为误导的或未授权的声明。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不论如何解决的)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公司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认证只能用来证明其OHSMS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公司的批准。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
·在传播媒体中(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认证引用,应符合公司的要求。
d) 当申请的认证范围涉及某一特定认证项目时,应向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解释。
e) 当申请方提出要求时,公司应向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公司应对申请文件到现场审核前收集的信息保密。
5.2 审核准备
5.2.1 申请评审、合同评审
公司市场部及合同评审人员应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
l 组织已建立了文件化的OHSMS,体系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进行了至少一次完整的内审及管理评审。
l 组织基本具备申请认证的条件,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l 确定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在公司的认证范围内,且有能力进行审核。
公司合同评审人员、审核监检部部长及相关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应对合同进行前期评审,填写“审核方案策划表”评审的内容包括:
a) 确定申请方的活动领域(组织机构内容、边界)
b) 确定组织整个活动范围内的典型的危险源与健康安全影响,重要性与程度
c) 确定本公司具有所需的能力,保持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d) 确定项目需要投入的审核时间(人数)
e) 尽可能识别各现场的差异,确定抽样充分程度
f) 包括现场和总部的内部OHSMS审核结果与报告
g) 管理评审的结果
h) 管理体系的成熟度
i) 对组织现状的了解程度
j) 组织的规模,对于多场所/临时场所,尽可能识别出各现场的差异、确定抽样充分程度。
k) 组织的复杂程度
l) 轮班情况
m) 运行方式的变化
n) 职能的重复性
o) 活动的种类
p) 危险源及其影响的重要性与程度
q) 与敏感健康安全潜在的相互作用
r) 评价可能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任何法定的许可或注册要求
s) 相关方的意见。
t) 考虑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根据上述评审,公司应确定审核组及进行认证决定需要具备的能力,在申请评审后,应确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客户的认证申请。当基于评审结果拒绝认证申请时,应记录拒绝申请的原因并告知企业。
5.2.2 合同评审时机
合同评审应在审核合同签订前开始实施,以尽可能保证人员有充分的能力实施全面评审,合同评审过程的结果应在审核中得到确认(也可能修改)。审核监检部根据申请评审和合同评审的结果,及时通知申请方签定合同或不签定合同,如果不受理认证申请则说明拒绝的理由。
5.2.3 合同评审应记录在“审核方案策划表”,一旦确认受理,合同生效,审核部应制定审核计划以便进行必要的安排,以确保:
.关于申请组织及其管理体系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认证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组织;
.解决公司与申请组织之间任何已知的理解差异;
.公司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考虑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保持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根据上述评审,公司应确定审核组及进行认证决定需要具备的能力。在申请评审后,应确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客户的认证申请。当基于评审结果拒绝认证申请时,应记录拒绝申请的原因并使客户清楚拒绝的原因。
5.3 审核安排
一旦与申请方签定合同,审核监检部应按《审核组组成及管理规定》(GZ-T-18-18B)预安排审核组,并将有关资料和“审核文件包”转交给负责该次审核的审核组长。第一阶段审核前应确认组织建立的文件化的OHSMS,并进行了至少一次完整的内审及管理评审,体系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5.3.1 审核组代表公司对申请组织实施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相关的技术专家可作为组员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可以不是审核员。
5.3.2 审核部应将申请组织的认证时间排在“月度工作计划”之内,并在专业能力评定合格的审核员中按GZ-T-18-18B《审核组组成及管理规定》选出审核组成员,并指定一名审核组长。
审核组成员名单应得到相关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的确认。以确保:
a)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经评定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相关专业能力的国家注册审核员;
b)相应认证项目审核组中实施受审核方OHSMS文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审查和制订审核计划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c)审核组长应制定JL-T-18-03B-D《审核计划》, 并与审核组充分协商,将具体的过程、职能、场所、区域或活动的审核职责分配给审核组每位成员(包括技术专家)。 审核组成员的任务分工与所具备的专业能力相适应,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应负责参与审核与重大危险和危害因素有关的重要要素和部门,并保证审核组中非相应专业的成员通过在审核前技术专家的讲解或专业审核员的培训或对作业指导书的学习,了解承担分配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审核组工作的分配应当考虑审核员的独立性和能力的需要、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审核员、实习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不同作用和职责。
审核组成员(包括技术专家)的所有审核记录都应当交给审核组长, 由公司集中妥善保管, 特别是涉及保密或知识产权信息的工作文件/记录。
5.3.3 下列情况必须充分考虑审核组专业能力:
a)审核的专业有特殊要求;
b)受审核方工艺特别复杂或危险、危害因素较多且容易导致事故。
技术专家在审核中的职责和权利:
a)参加审核组的活动,在专业及技术上给审核员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b)服从审核组安排,协助审核员一起完成审核任务;
c)参加审核组有关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d)技术专家不能出具不符合通知单。
5.3.4 DSC须将拟选定的审核小组成员名单(通过审核计划)通知给申请组织,并使其有足够的时间提醒申请组织对所指派的审核员和专家是否有异议。若申请单位希望更换某个或某几个审核组成员时,应要求其提出理由,如旨在避免引起偏见或利害冲突,DSC可以更换审核组成员并重新征得申请单位的同意。
一旦与申请组织确定了审核组。部长应正式发出JL-T-18-02B-D《审核派出指令》,发给适当的工作文件,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组织同意。该指令应要求审核组核实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并确认满足有关认证范围的所有要求,且程序得到实施并对组织的管理体系提供信任。
5.3.5 经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对审核计划进行确认,明确分工,审核小组的成员则应准备各自的检查清单。
a) 审核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文件审核,前期资料审查,只有文件基本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b)审核组长应确保:两阶段审核及JL-T-18-03B-D《审核计划》的制订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员进行,该计划应经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确认。
c) 审核员应根据审核计划的分工编写“检查表”。“检查表”应交组长确认。
d) 审核组长应召集审核组成员举行审核前会议,明确审核的实施策略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5.4 审核
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按《管理体系两阶段审核作业指导书》要求,实行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
5.4.1 第一阶段审核
5.4.1.1 第一阶段审核目的:
1)确定受审核方已按约定标准建立并运作了一个管理体系,并依此确认受审核方对审核的准备程度;
2)为第二阶段审核作准备工作:
——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配置资源的充分性。
为实现审核目的,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受审核方的场所进行。
审核组长结合文件审查和前期联沟通情况,提出是否实施一阶段现场审核的意见。部长依据组长的建议,作出是否到现场的决定。非现场审核应满足《管理体系两阶段审核作业指导书》中“5.1.3.2”列示的非现场审核条件之一;对于符合其中必须实施现场审核条件之一的认证项目,部长应安排审核组在现场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当第一阶段任务书安排为非现场审核方式时,审核方法不仅限于文件式审查方式,还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获得相关信息。审核组应按5.4.1.2~4形成齐套审核记录/报告。
5.4.1.2第一阶段审核内容
——与领导层、管理者代表、体系策划部门进行交流
——现场观察生产/服务过程、设备设施、区域及相关活动
——走访分场所/重要临时场所
与领导层、管理者代表、体系主导部门交谈
a)审核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就文件审查意见与组织交流确认。
b)评价组织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c)了解体系建立与运行的基本情况,判断组织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
了解关键过程/环境因素/危险因素的辩识和评价过程的合理性;
审查管理方针的制定与贯彻情况,组织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合理性及实施情况。
d)收集关于组织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
了解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程序实施情况;
了解组织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了解组织的架构,分场所/临时场所的分布情况。
e)与组织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评价组织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的策划和实施情况。
结合现场观察,与体系策划推进部门交谈
g)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组织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
了解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主要污染源及处理设施/危险源及安全设施;
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交换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商定第二阶段审核日期。
应安排集中现场察看的时间,大企业还可安排集中座谈的时间,以利于审核组高效、全面地了解企业与安全管理有关的基本情况;
专业审核员应承担生产/服务过程识别、过程的策划、产品标准和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审核,了解生产工艺、关键过程和绩效等情况。
一阶段对于多场所的审核重点应放在总部,以全面了解情况,确保同一管理体系应用于所有场所,并为二阶段审核确定抽样方案,总部审核时间应充分;
一阶段对于分场所审核的样本数不做统一规定,项目管理人员先按一般规定的人日数口头通知审核组长,审核组长通过文审以及对受审核方活动、产品、生产工艺的熟悉程度确定分场所审核的样本数,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分场所的选择应首先选择风险较大的分场所;三类风险的组织,可只考虑总部所在地的分场所。
审核组长编制的审核计划经审核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签署批准后,提前传递给受审核方,并予以确认。
现场审核过程中如需调整审核计划必须与审核部电话沟通说明现场情况及调整的内容,经同意后审核组长可在审核计划中补充说明。
5.4.1.3第一阶段审核,不论现场审核/非现场审核,一律使用JL-T-18-29B-D《DSC管理体系第一阶段检查表》。
5.4.1.4现场/非现场第一阶段审核,均使用统一格式的JL-T-19-13B-D《管理体系第一阶段审核报告》。明确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提出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人日数、专业能力要求、审核路线)的建议,作出第一阶段审核结论,判断具备/不具备实施第二阶段审核条件,可否实施二阶段审核。
审核监检部在确定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时,应考虑受审核方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任何需关注问题所需的时间,也可能需要调整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必须将上述整改后,再进行二阶段审核。
5.4.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除了访问物理场所(如工厂)外,“现场”审核可以包括对包含管理体系审核相关信息的电子化场所的远程访问,也可以考虑使用电子手段实施审核,并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a) 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b) 根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对绩效进行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的情况;
c) 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和绩效中与遵守法律有关的方面;
d) 受审核方过程的运作控制;
e)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f) 针对受审核方方针的管理职责;
g) 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第一阶段审核采用非现场审核方式时,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人日应为两个阶段现场审核人日之和。
5.4.3 认证范围
5.4.3.1 对于不同性质和不同行业的申请组织,其OHSMS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可按申请组织要求的表达方式予以描述,但应防止组织把应该包含在体系中的重要运行要素从其认证范围中剔除。
5.4.3.2 认证范围应涉及受审核方在特定场所和具体活动确定的管理控制下。
公司应根据以下因素和场所来决定认证范围:
5.4.3.2.1 受审核方对拟认证的OHSMS的管理权限
a)拟认证的OHSMS体系的管理层应:
l 对拟认证的OHSMS相关的所有危险源和相关风险负责;
l 有权决定如何通过设立组织OHSMS目标、指标以及管理方案来实施其OHSMS的方针;
l 有权为体系安全控制和改进提供适当的财力、人力资源。这可以体现在预算或其他措施中。为职业健康安全改进所需的额外的资源可以要求有更高级别的管理层的授权。
b)明确界定拟认证的活动;
c) 未能完全包容在OHSMS范围中的服务或活动,(例如发生在同一场所)和拟认证的OHSMS的接口应予界定。
d) 在决定证书覆盖的范围时,应考虑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要求的范围(注册要求,公告要求,经营者的证书、许可证等)。
5.4.3.2.2 应明确界定认证所涉及的活动
5.4.3.4 场所
a) 场所的定义:
l 在特定的现场、组织控制下所从事活动的所有地域,包括原材料、副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废料以及活动中所涉及的所有固定和移动的设备或基础设施的贮藏地,或;
l 当有法律要求时,与国家或地方注册许可的规定地址相一致,或;
l 在有合理理由情况下,也可使用其他定义。
b) 临时场所。如建筑工地,包含在组织的管理体系中,无论场所在何处,组织都对其进行管理与控制,可在认证过程中抽样,以提供体系运行及其有效性的证据。
c) 如果不便确定场所(如服务),公司宜考虑到组织总部的活动与服务的提供,在与此相关的特殊情况下,公司可决定仅在组织提供服务的场所实施认证审核,在这种情况下,宜对与总部的接口进行审核。
d) 多现场。这里指的是组织的活动覆盖在一个体系中,但有多个不同地点的经营场所,证书可以包括多场所。但该范围覆盖的每一场所要满足以下之一;已全部经公司审核;或按“多现场抽样原则”进行了抽样审核。
5.4.5 审核的方法
公司对受审核方的OHSMS进行的审核,至少包括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审核。特殊情况下,可调整认证过程以适应特小受审核方的需要。
5.4.5.1 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审查、初访)
a) 公司宜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来确定组织是否达到了标准的要求。然而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且在某些情况下不一定是书面的,但仍要遵守标准中关于文件化的要求;
b)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提供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对受审核方的OHSMS方针、目标、危险源和相关风险,尤其是受审核方对审核准备状况的了解,以及对以下各项的评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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