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X-E-19B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发布日期:2025-08-291 引言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独立于供求双方并具有认证审核资格的机构,可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持续符合ISO/IEC 17021标准要求及国际环境管理有关标准要求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1:2015,IDT)
CNAS-RC01:2017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5:2017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105:2016 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CNAS-CC121:2013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CNAS-CC131:2014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GB/T 19011-202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9011:2018, IDT)
CX-T-22B 证后审核及管理程序
CX-T-21B 审核方案策划程序
CX-T-25B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或恢复认证、撤销认证或更新认证控制程序
3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过程的控制。
本程序也适用于分场所在总部的审核授权范围内的EMS认证的关键活动,分场所不得超越总部审核授权,开展EMS认证业务的关键活动。
4 职责
审核监检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协助。
5 申请
5.1 认证程序信息
5.1.1市场部应要求申请组织的授权代表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认证机构确定:
·公司章程和简介
·拟认证企业须知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及信息调查表
·认证合同书
·申请组织采用的所有影响符合性的外包过程
·申请组织寻求认证的标准或其他要求
·是否接受过与拟认证的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如果接受过,由谁提供咨询。
申请方可通过电话、信函或面谈向公司询问了解EMS认证的程序及有关情况。
5.1.2 当申请的认证范围涉及某一特定认证项目时,应向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解释。
5.1.3 如果申请人有要求时,公司应向其提供进一步的申请信息。
5.2申请
5.2.1公司应要求申请方填写正式的、由申请方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申请书或附件应包括:
a) 申请认证的范围;
b) 申请组织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必要信息。
5.2.2申请方/受审核方应填写《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及信息调查表》。只有当DSC收到以下文件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受理评审:
a) 说明申请人的简况,如组织的名称、场所的地址、过程和运作的重要方面、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申请组织与申请认证的领域相关的一般信息,包括其活动,人力与技术资源,以及适用时,其在一个较大实体中的职能和所处的关系;
b)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标准代码、名称。
·有关环境管理体系及其覆盖的活动的一般信息,包括申请认证的范围,组织的名称、物理场所的地址、过程和运作的重要方面以及任何相关的法律义务;
·对拟认证体系和每个体系所适用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申请组织采用的所有影响符合性的外包过程的信息;申请组织寻求认证的标准或其他要求;
·接受与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的情况。
c) 申请方/受审核方应作出以下承诺:
·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为进行认证审核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为进行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而准备待审查文件,开放所有区域,提供记录(包括内审报告)和准备相应的人员:
·应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宣传。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不得做使公司认为误导的或未授权的声明。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不论如何解决的)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公司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认证只能用来证明其EMS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公司的批准。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
·在传播媒体中(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认证引用,应符合公司的要求。
d) 当申请的认证范围涉及某一特定认证项目时,应向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解释。
e) 当申请方提出要求时,公司应向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5.2.2申请前期资料
组织应在合同签订前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提供审核所需的必要信息和下列文件。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在要求时的相关文件。
·内审、管理评审报告。
·在建项目清单
公司应为从申请文件到现场审核前收集的信息保密。
5.3 申请评审、合同评审
5.3.1 申请评审
公司市场部及合同评审人员应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
组织已建立了文件化的EMS,体系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进行了至少一次完整的内审及管理评审。
组织基本具备申请认证的条件,未发生过重大环境事故。
确定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在公司的认证范围内,且有能力进行审核。
公司合同评审人员、审核监检部部长及相关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应对合同进行前期评审,填写“审核方案策划表”评审的内容包括:
B) 确定申请方的活动领域(组织机构内容、边界)
b) 确定组织整个活动范围内的典型的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重要性与程度
c) 确定本公司具有所需的能力,保持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d) 确定项目需要投入的审核时间(人数)
e) 尽可能识别各现场的差异,确定抽样充分程度
f) 包括现场和总部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结果与报告
g) 管理评审的结果
h) 管理体系的成熟度
i) 对组织现状的了解程度
j) 组织的规模,对于多场所/临时场所,尽可能识别出各现场的差异、确定抽样充分程度。
k) 组织的复杂程度
l) 轮班情况
m) 运行方式的变化
n) 职能的重复性
o) 活动的种类
p) 环境因素及其影响的重要性与程度
q) 与敏感环境潜在的相互作用
r) 评价可能影响环境体系的任何法定的许可或注册要求
s) 相关方的意见。
t) 考虑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根据上述评审,公司应确定审核组及进行认证决定需要具备的能力。
5.3.2 合同评审时机
合同评审应在审核合同签订前开始实施,以尽可能保证人员有充分的能力实施全面评审,合同评审过程的结果应在审核中得到确认(也可能修改)。审核监检部根据申请评审和合同评审的结果,及时通知申请方签定合同或不签定合同,如果不受理认证申请则说明拒绝的理由。
5.4 合同评审应记录在“审核方案策划表”,一旦确认受理,合同生效,审核部应制定审核计划以便进行必要的安排,以确保:
l 关于申请组织及其管理体系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l 认证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组织;
l 解决公司与申请组织之间任何已知的理解差异;
l 公司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l 考虑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l 保持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根据上述评审,公司应确定审核组及进行认证决定需要具备的能力。在申请评审后,应确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客户的认证申请。当基于评审结果拒绝认证申请时,应记录拒绝申请的原因并使客户清楚拒绝的原因。
5.5 审核安排
一旦与申请方签定合同,审核监检部应预安排审核组,并将有关资料以及相应的“初审文件包”转交给负责该组织审核的审核组长,审核组组成参见GZ-T-18-18B《审核组组成及管理规定》。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5.5.1 审核组代表公司对申请组织实施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相关的技术专家可作为组员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可以不是审核员。
5.5.2 审核部应将申请组织的认证时间排在“月度工作计划”之内,部长按照GZ-T-18-08B《管理体系(QES)审核时间管理规定》规定,针对每个受审核方确定策划和完成对其管理体系的完整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记录所确定的时间及其合理性。在确定审核时间时,公司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B) 相关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b) 规模和复杂程度;
c) 技术和法规环境;
d) 管理体系范围内活动的分包情况;
e) 以前审核的结果;
f) 场所的数量和规模、地理位置以及对多场所的考虑。
当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包含在多个地点进行的相同活动时,如果使用多场所抽样,则按GZ-T-18-07B《多现场审核规定》针对每个受审核方将抽样计划的合理性形成文件,以确保对该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
部长按按照GZ-T-18-18B《审核组组成及管理规定》规定,应任命审核组。组成审核组的所有审核员(必要时,还包括技术专家)作为一个整体应具备合同评审时确定的对申请组织实施认证的能力要求。部长应根据审核员和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结果,以及与受审核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来选择合适的审核组,并在专业能力评定合格的审核员中选出审核组成员并指定一名审核组长。
审核组成员名单应得到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的确认。以确保:
B) 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经评定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国家注册审核员;
b) 进行文件审查和制订审核计划的复检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c) 当审核一个以电子化过程和文件为主的EMS时,应考虑审核组运用这种审核方法所需要的能力。
d) 审核组长应制定JL-T-18-03B-D《审核计划》,并与审核组充分协商,将具体的过程、职能、场所、区域或活动的审核职责分配给审核组每位成员(包括技术专家)。 审核组成员的任务分工与所具备的专业能力相适应,专业人员应负责审核专业要素和部门,并保证审核组中非相应专业的成员通过在审核前技术专家的讲解或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或对作业指导书的学习,了解承担分配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审核组工作的分配应当考虑审核员的独立性和能力的需要、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审核员、实习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不同作用和职责。
部长应明确说明审核组的任务,并告知受审核方。部长应要求审核组:
B) 检查和验证受审核方与管理体系相关的结构、方针、过程、程序、记录及相关文件;
b) 确定上述方面满足与拟认证范围相关的所有要求;
c) 确定受审核方有效地建立、实施并保持了管理体系过程和程序,以便为建立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信任提供基础;
告知受审核方其方针、目标及指标(与相关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与结果之间的任何不一致,以使其采取措施。
审核组成员(包括技术专家)的所有审核记录都应当交给审核组长, 由公司集中妥善保管, 特别是涉及保密或知识产权信息的工作文件/记录。
5.5.3 下列情况必须充分考虑审核组专业能力:
B) 审核的专业有特殊要求;
b) 受审核方工艺特别复杂且容易导致质量事故。
c) 审核电子化EMS的审核员能力和信息安全。
d) 考虑配置必要的资源,如计算机及计算机辅助的审核技术,可能包括诸如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网络交流,远程电子方式获得EMS文档和/或EMS过程等,并注意审核有效性和效率审核过程的完整性。
技术专家在审核中的职责和权利:
B)参加审核组的活动,在专业及技术上给审核员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b)服从审核组安排,协助审核员一起完成审核任务;
c)参加审核组有关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d)技术专家不能出具不符合报告。
5.5.4 DSC须将拟选定的审核小组成员名单(通过审核计划)通知给申请组织,并使其有足够的时间提醒申请组织对所指派的审核员和专家是否有异议。若申请单位希望更换某个或某几个审核组成员时,应要求其提出合理理由,如旨在避免引起偏见或利益冲突,DSC可以更换审核组成员并重新征得申请单位的同意。
审核监检部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并在受审核方请求时使其能够了解每位成员的背景情况。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使受审核方能够对某一审核员或技术专家的任命表示反对,并在反对有效时使公司能够重组审核组。
部长应提前与受审核方就审核计划进行沟通,并商定审核日期。
一旦与申请组织确定了审核组。部长应正式发出JL-T-18-02B-D《审核派出指令》,发给适当的工作文件,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组织同意。该指令应要求审核组核实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并确认满足有关认证范围的所有要求,且程序得到实施并对组织的管理体系提供信任。
5.5.5经专业管理人员确认的具有相应专业能力人员应制订/确认审核计划,明确分工,审核小组的成员则应准备各自的检查清单。
B) 审核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文件审核/复检,前期资料审查,只有文件基本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核。
b) 审核组长应确保审核及审核计划的制订,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员进行或复检。
C) 审核员应根据审核计划的分工编写或补充“检查表”。“检查表”应交组长确认。
d) 审核组长应召集审核组成员举行审核前“首次会议”,明确审核的实施策略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5.6审核
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按《管理体系两阶段审核作业指导书》要求,实行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
5.6.1 第一阶段审核
5.6.1.1 第一阶段审核目的:
1)确定受审核方已按约定标准建立并运作了一个管理体系,并依此确认受审核方对审核的准备程度;
2)为第二阶段审核作准备工作:
——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配置资源的充分性。
为实现审核目的,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受审核方的场所进行。
审核组长结合文件审查和前期沟通情况,提出是否实施一阶段现场审核的意见。部长依据组长的建议,作出是否到现场的决定。非现场审核应满足《管理体系两阶段审核作业指导书》中“4.1.3.2”列示的非现场审核条件之一;对于符合其中必须实施现场审核条件之一的认证项目,部长应安排审核组在现场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当第一阶段任务书安排为非现场审核方式时,审核方法不仅限于文件式审查方式,还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获得相关信息。审核组应按4.6.1.2~4形成齐套审核记录/报告。
5.6.1.2第一阶段审核内容
——与领导层、管理者代表、体系策划部门进行交流
——现场观察生产/服务过程、设备设施、区域及相关活动
——走访分场所/重要临时场所
与领导层、管理者代表、体系主导部门交谈
B)审核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就文件审查意见与组织交流确认。
b)评价组织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c)了解体系建立与运行的基本情况,判断组织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
了解关键过程/环境因素/危险因素的辩识和评价过程的合理性;
审查管理方针的制定与贯彻情况,组织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合理性及实施情况。
d)收集关于组织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
了解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程序实施情况;
了解组织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了解组织的架构,分场所/临时场所的分布情况。
e)与组织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评价组织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的策划和实施情况。
结合现场观察,与体系策划推进部门交谈
g)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组织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
了解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主要污染源及处理设施/危险源及安全设施;
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交换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商定第二阶段审核日期。
应安排集中现场察看的时间,大企业还可安排集中座谈的时间,以利于审核组高效、全面地了解企业与环境管理有关的基本情况;
专业审核员应承担生产/服务过程识别、过程的策划、产品标准和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审核,了解生产工艺、关键过程和绩效等情况。
一阶段对于多场所的审核重点应放在总部,以全面了解情况,确保同一环境管理体系应用于所有场所,并为二阶段审核确定抽样方案,总部审核时间应充分;
一阶段对于分场所审核的样本数不做统一规定,项目管理人员先按一般规定的人日数口头通知审核组长,审核组长通过文审以及对受审核方活动、产品、生产工艺的熟悉程度确定分场所审核的样本数,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分场所的选择应首先选择风险较大的分场所;三类风险的组织,可只考虑总部所在地的分场所。
审核组长编制的审核计划经审核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签署批准后,提前传递给受审核方,并予以确认。
现场审核过程中如需调整审核计划必须与审核部电话沟通说明现场情况及调整的内容,经同意后审核组长可在审核计划中补充说明。
5.6.1.3第一阶段审核,不论现场审核/非现场审核,一律使用JL-T-18-29B-D《DSC管理体系第一阶段检查表》。
5.6.1.4现场/非现场第一阶段审核,均使用统一格式的JL-T-19-13B-D《管理体系第一阶段审核报告》。明确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提出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人日数、专业能力要求、审核路线)的建议,作出第一阶段审核结论,判断具备/不具备实施第二阶段审核条件,可否实施二阶段审核。
审核监检部在确定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时,应考虑受审核方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任何需关注问题所需的时间,也可能需要调整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必须将上述整改后,再进行二阶段审核。
5.6.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除了访问物理场所(如工厂)外,“现场”审核可以包括对包含管理体系审核相关信息的电子化场所的远程访问,也可以考虑使用电子手段实施审核,并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a) 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b) 根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对绩效进行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的情况;
c) 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和绩效中与遵守法律有关的方面;
d) 受审核方过程的运作控制;
e)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f) 针对受审核方方针的管理职责;
g) 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第一阶段审核采用非现场审核方式时,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人日应为两个阶段现场审核人日之和。
5.6.3 认证范围
认证范围是指拟认证组织在特定的场所和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具体活动。对于不同性质和不同行业的申请单位,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可按申请单位合同要求表达方式予以描述,应防止组织把应该包含在EMS中的运行要素从认证范围内剔除。
5.6.3.1 ● 认证范围可以由以下方面确定
联系人:刘芯语
手机:18940986321
电话:0411-84791887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66号君安国际1318室



